审理经过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居玉田、郑**与被告冯**、李*、丁**、王**、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