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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