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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