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原告孙**诉被告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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