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原告孙**诉被告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冯*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中国石化**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凌*与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金**限公司与盐城市洪**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伊**与张*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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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