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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与方、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杭州**民法院(2008)杭*一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浙检民行抗字第9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1)浙民抗字第7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诉人王*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诉人在再审期间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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