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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海**有限公司与舟山**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海**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舟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由原告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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