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1年6月7日对原告王**、王**、王**、周**与被告任*、被告沁**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所作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该民事判决书中的“任*”补正为“任*”。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宁波**限公司与台州**有限公司、周**等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付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某某与吴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公司与肖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淄博海**有限公司与舟山**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杭州鼎**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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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杜**、杭州祥**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屠乙与陆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某某与张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