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某某与张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华润雪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王*。

杨**,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恼里镇南杨庄村二组,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里横河61号东单元202室。

河南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蔡某某、华润雪花啤酒(浙江**限公司、杨**、河南省**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实为侵权之诉,应由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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