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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与被申请人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0)杭**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26日,原审被告李**不服判决,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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