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被告蔡**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吴*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吴*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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