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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与被申请人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0)杭**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26日,原审被告李**不服判决,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经本院依法审查,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案立案后通知申请再审人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该申请再审人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申请再审人李**撤回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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