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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于**、杨**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为与被上诉人于**、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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