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柏菊容与湖南长**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谭**、柏**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谭**、柏**支付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136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扣*(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长**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186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长**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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