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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曾兵、长沙市雨花区永得寄卖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曾兵、长沙市雨花区永得寄卖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经查明有经济犯罪嫌疑,故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返还原告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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