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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长沙市雨花区永得寄卖行、曾*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永得寄卖行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曾*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8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法律关系,不应对本案原审被告曾*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非本案适格主体,应以曾*的住所地为依据,本案应由湖南**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杨*起诉时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曾兵向杨*借车后,将车抵押给了长沙市雨花区永得寄卖行。杨*认为曾兵和长沙市雨花区永得寄卖行的行为侵犯了其物权所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曾兵和长沙市雨花区永得寄卖行返还车辆。因此,长沙市雨花区永得寄卖行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本案适格的被告。其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省**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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