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石波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根诉被告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根于2016年1月19日以与被告石**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根诉被告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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