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根诉被告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根于2016年1月19日以与被告石**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根诉被告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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