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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袁**与湘潭**民医院、张**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袁**与被上诉**人民医院、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冯**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担任记录,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朱**,被上诉**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李**、袁**与湘潭**民医院之间的第一次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给付清全部房款并实际入住,并办理了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判认定李**、袁**与湘潭**民医院房屋买卖关系已实际解除事实错误;2、原判对张**取得房屋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李**、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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