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肖**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生效法律文书(2011)雁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肖**应将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166号810房屋腾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中,执行标的暂难兑现。且申请执行人黄**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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