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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某某、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某某、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在被告周*某某处的马自达牌小轿车一辆或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3万元再或查封两被告相当于13元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某某村某某号住房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马自达小轿车一辆或冻结被告王某某、周*某某名下130000元银行存款再或查封被告王某某、周*某某相当于13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杨*所有的位于某某村某某号住房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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