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某某、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在被告周*某某处的马自达牌小轿车一辆或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3万元再或查封两被告相当于13元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某某村某某号住房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马自达小轿车一辆或冻结被告王某某、周*某某名下130000元银行存款再或查封被告王某某、周*某某相当于13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杨*所有的位于某某村某某号住房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