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限公司与刘**返还原物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南**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刘**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南**限公司福田汽车一辆,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8元和公告费20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规避法律拒不履行。因其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情节严重,本院依法将案件移送湘乡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可以继续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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