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旷**与符**、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旷政奇诉被告符**、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旷政奇的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旷**撤回对被告符**、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旷政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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