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孟*、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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