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7月7日以原、被告的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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