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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阳诉被告向东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阳诉被告向东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阳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2元,依法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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