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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黄**、黄培金与被上诉人邱**、黄佩音,原审第三人潮州市**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黄**、黄**与被上诉人邱**、黄佩音,原审第三人潮州市**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黄**、黄**、黄**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黄**、黄**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黄**、黄**、黄**撤回上诉;

二、各方当事人按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黄**、黄**、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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