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与被告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原告承包了被告单位钢架厂房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1300元,2006年被告亲笔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台州新**限公司及时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51300元。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台州新**限公司分期给付原告崔
广伍工程款50000元。第一期在2008年6月19日当庭给付5000元;第二期在2008年7月10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第三期在2009年1月30日之前付清余款。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0元(缓交720元),减半收取为54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调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