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四川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刘*刚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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