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圣**有限公司与某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圣**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一张中信银**山支行商业承兑汇票遗失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3日向中信银**山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及公告,并于2015年4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7月10日前申报权利。现因利害关系人金坛市**务有限公司在申报权利期间向本院申报了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北**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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