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储*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周*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向某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庄*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钟*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