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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