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天津**四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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