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曹**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苗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富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姚**、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孙**等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