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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齐**因与被申请人齐*、张*、张**、宗彩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5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四名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租住的房屋没有座便器,申请人上厕所时摔伤,导致申请人的身体及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这一侵权事实是由于四名被申请人的疏忽、过错行为而造成的。申请人年老体病,行动不便,本应住在设施齐全且方便生活的房屋里生活,四名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完全知晓的情况下,仍为申请人租住没有座便器的房屋,是导致其摔伤的直接原因。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四名被申请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二审判决没有查清上述事实。(二)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反证来反驳申请人的主张,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关于齐**受伤的具体原因,仅有其自述,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亦未举证证明其所受伤害与齐*、张*、张**、宗**为其租赁的房屋未配置座便器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齐**要求齐*、张*、张**、宗**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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