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潘X、潘*、张**因与被申请人匡爱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潘X、潘*、张**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潘X、潘*、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X、潘*、张**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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