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成*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佰公司)、北京佳**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佰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8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在申请再审阶段提交了五份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和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黄*初字第0019号民事诉讼案件相关材料,据此,需对湖**佰公司和北**佰公司是否自行设计、制作、发布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了涉案的任仲传风痛康膜药膏广告以及涉案广告中所出现的照片靠右边女性是否为成*本人的事实,进行进一步审查认定。
综上,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