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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5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北房后的空闲地自1981年至今一直由申请人种植并管理,与被申请人没有矛盾,反而是被申请人为了抢占这块空地却不经合法途径就对申请人辱骂殴打。公安局的笔录中记载了被申请人自称先揪申请人头发导致申请人倒地,事后被申请人虽不承认殴打申请人,但申请人的身体多处受伤是事实,经公安医院鉴定为轻微伤。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用铁锹打她的头部和胳膊,在公安局的笔录中并未有任何有关记录,只是被申请人的一面之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申请人所为。一、二审判决认定鉴于双方均不能证明对方存在较大过错,为此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纯属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现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朱**虽称其未用铁锹殴打赵**,赵**的伤情系其自己所造成,但鉴于事发时仅有当事人二人在场,且朱**亦自认其抓过赵**的头发,故在朱**未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朱**关于赵**的伤情与其没有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朱**应对赵**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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