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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王**与被申请人王*、邓**、北京图**任公司亚运村分店(以下简称图书大厦亚运村分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孙*在图书大厦亚运村分店购买图书时与工作人员王*、邓**发生冲突。图书大厦亚运村分店作为经营者理应以高标准为顾客服务,但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与顾客发生争执进而肢体冲突,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是否妥当。另,一、二审判决认定因王*言语不当在先,随后动手抓人是引发后续肢体冲突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据此认定孙*亦承担主要责任是否适当。

综上,孙*、王**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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