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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玉田镇珍妮美容院与刘**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珍妮美容院与被告刘**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珍妮美容院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名誉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珍*美容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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