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珍妮美容院与被告刘**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珍妮美容院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名誉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珍*美容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郎*永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耿**等与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蒲**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宗**、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与闫东升、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何**等与王**、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