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王*、王**、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法定代理人邹**,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胜诉称:2014年12月5日20时许,在迁安市杨**镇滨河社区5区南门口西侧,被告王*与我因为QQ聊天发生口角,被告王*将我打伤,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被告同意给付我10000元赔偿,被告的损失自负,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要求被告按协议给付我赔偿款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杨**未予答辩。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因为原告经常打架,派出所有案底。另外王*与原告打架是因为原告调戏王*的女朋友着,王*在网上聊天告诉原告说这是他的女朋友,让原告别再调戏这个女同学了。这样原告找了三个人一起到我家门口找王*打架。事后经派出所调解,我是在不知道打架过程的前提下与原告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系被告王*父亲,被告杨**系被告王*母亲。2014年12月5日20时许,在迁安市杨**镇滨河社区5区南门口西侧,被告王*与原告孟**因在QQ上聊天发生口角后,双方见面发生打架。被告王*致原告孟**面部受伤。原告孟**伤后在迁**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2015年3月27日经迁安市公安局杨**派出所调解,原告孟**及其母亲邹**与被告王**达成协议:王*一次性赔偿孟**因打架造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合计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于2015年5月1日前付清钱款,王*的各种损失自行负责;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三、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新的矛盾。达成协议后被告王**为原告孟**出具了欠条。后被告王**未履行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被告双方在迁安市公安局杨店子派出所达成的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将原告孟*胜打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被告王*赔偿原告孟*胜10000元,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因被告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由其监护人王**、杨**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孟*胜1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杨**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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