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杨*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尹*、李**等与王**、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玉田县玉田镇珍妮美容院与刘**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宗**、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闫东升、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秦皇**第一中学、中国人民财**皇岛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邯郸市美的房地**限公司与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山海关区海之逸名都温泉洗浴休闲会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