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孙**、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孙**、孟*身体权纠纷及反诉原告孟*与反诉被告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反诉原告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孟*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反诉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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