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配照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照诉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配照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