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照诉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配照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王**与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宴宏伟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耿*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唐山**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