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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安徽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书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书永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书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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