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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桂金、桂*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2015)尚*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并依据规定对无过错人按照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2015)尚*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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