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连诉被告任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连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张**与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李*与河北**事务所、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季**与季彦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邢**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任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孙**等与陈**、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翁**、唐某某与宽城**水务局、宽城满**水库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