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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