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张**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孙**等与陈**、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翁**、唐某某与宽城**水务局、宽城满**水库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任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刘**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邢**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程*与被告郭**、郭**、孙**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李**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