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14日15时于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原告王**送达开庭传票,而原告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马**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永诉被告刘**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侯**、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与武洪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马来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符子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