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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14日15时于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原告王**送达开庭传票,而原告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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