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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永诉被告刘**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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