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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广西与安徽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康人寿**安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安徽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一初字第02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一初字第023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预收上诉人泰康人寿**安徽分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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