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对被告董**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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