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女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女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女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女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方*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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