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诉被告巢**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香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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